李文涛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如何将盗窃罪(重罪)成功辩护成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轻罪)
来源:李文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31
浏览量:1783
律师如何将盗窃罪(重罪)成功辩护成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轻罪)

近日,文涛拍案刑事辩护律师团首席律师李文涛又成功办理一桩刑事辩护案件。

犯罪嫌疑人黄某增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1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被刑事羁押后,经其狱友强烈推荐,黄某增要求其家属辞掉之前已经委托的辩护律师,另行委托李文涛律师作为其刑事辩护人。

黄某增涉嫌盗窃财物四十一万五千元,属于《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范围,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在李文涛律师接受委托之前,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已经将黄某增的案件以盗窃罪的罪名提交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黄某增被按照盗窃罪定罪量刑,将面临十年以上的牢狱之灾,形势十分严峻!

接受委托后,李文涛律师火速会见犯罪嫌疑人黄某增,及时给他提供法律咨询,向其全面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不漏过任何一个案件细节,制作了详尽的《会见笔录》。经过四次长时间的会见、询问,李文涛律师对案情有了全面了解,并迅速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辩护方案。

第一步,李文涛律师约见了知情人苏某文,成功说服其为黄某增做证,并迅速制作了《调查笔录》。该证人的证词主要证明了涉案赃物中的被盗车辆在失窃后不久就被车主自行找回。这一事实说明,黄某增并没有盗窃该车辆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因此评估价格为二十六万元的车辆不属于赃物,应当从涉案金额中剔除。

第二步,在制作该《调查笔录》后,李文涛律师火速起草了《关于黄某增涉嫌盗窃罪的刑事辩护词(1)》,连同该《调查笔录》一并提交给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由于证据充分,法理清晰,辩护得力,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李文涛律师的辩护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黄某增的案件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补充侦查。这时,案件开始出现转机。

第三步,这是李文涛律师的辩护重点。根据案情,李文涛律师大胆地提出了将重罪辩护为轻罪的辩护方案,强调指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黄某增并未实施盗窃行为,如果以盗窃罪对其提起公诉,将会面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尴尬局面,并可能制造一桩错案!李文涛律师进而指出,根据案情,黄某增充其量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意见形成后,李文涛律师再次迅速将该辩护意见以《黄某增涉嫌盗窃罪刑事辩护词(2)》的形式提交给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事实证明,李文涛律师的辩护方案是正确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果然全部采纳了李文涛律师的辩护意见,没有将评估价格为二十六万元的车辆认定为赃物,主动将二十六万元从涉案金额中剔除,使涉案金额从四十一万元一下子降低到十五万元,为量刑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黄某增只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未涉嫌盗窃罪,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黄某增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8月2日以穗荔检公刑诉(2011)480号《起诉书》、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黄某增提起公诉。荔湾区人民法院将于2011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至此,李文涛律师的辩护工作实际上已经全部成功地完成,出庭参加开庭审理反而变成了无足轻重的走过场,因为通过李文涛律师的前期辩护工作,可以肯定地说,黄某增的刑期实际上已经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轻到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了,而且最终判定的刑期估计不会超过一年半!这已经大大超出犯罪嫌疑人黄某增及其家属的期望值了!

李文涛律师一向认为,律师的刑事辩护工作贯穿于侦查(即公安阶段)、公诉(检察院阶段)、审理(法院阶段)各个阶段,因此,律师的辩护工作开始得越早,辩护的成功率就越高。那种认为律师的辩护工作只是在法院开庭审理时才需要的观点,是极其错误的!这种错误的观点往往导致错失辩护良机,最终导致辩护失败,使律师的辩护工作成为一个可有可无的花架子。本案的成功辩护,再次印证了李文涛律师的辩护观点。


附相关法条:

1、《刑法》第264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刑法》第312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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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文涛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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