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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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权威涉外律师、公司法律师、合同法律师、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及管理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金融法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华南师范大学英语硕士(专业八级),中山大学经济法硕士,暨南大学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入选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涉外律师》名录;文涛拍案;查看李文涛律师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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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涛律师_律师图片 李文涛律师
地区:广东 广州
手机:13600090743
(咨询律师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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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1200111653727       
执业机构: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
办公电话:020-22016577
E-mail:lwtlawyer@qq.com
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76号富力盈隆广场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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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公告
    
  李文涛律师为您提供专业优质法律服务!如果您有疑难法律问题,敬请拨打全国统一律师热线136-000-90743或者139-222-94822垂询。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拘留所条例》、《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一批新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制定的《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已于2011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通过,于2012年2月13日公布,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
  开庭公告
  案  号:(2011)宿中商初字第0142号
  案  由:机器设备购销合同纠纷
  案  值:3,220,000.00元人民币
  受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12年1月11日上午九点
  承办律师:广州律师、文涛拍案律师团首席律师李文涛、肖艳平律师
  今天是2011年12月31日,是2011年最后一天。藉此元旦佳节之际,文涛拍案律师团广州公司法律顾问网首席律师李文涛携全体律师向全体新老客户、亲朋好友致以最诚挚的节日问候!祝愿你们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家庭幸福,事业蒸蒸日上!我们怀着一颗感恩的心,感谢大家一年来对文涛拍案律师团的无限信赖和鼎力支持!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继续秉承精益求精的专业精神,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法律服务。文涛拍案律师团,综合法律服务专家!【公司法律服务、涉外法律服务、婚姻法律服务、继承法律服务、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为更快、更好地与广大博友和网民沟通探讨我国的法治、法律、法务问题,为广大博友和网民提供即时、快捷的在线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文涛拍案律师团广州公司法律顾问网首席律师李文涛先后在新浪网开通了二个新浪微博,微博名称分别为“中国律师智慧”和“严格服从自由批判”。欢迎广大博友关注我们的微博并提出你们关心的法律问题。自2012年1月起,文涛拍案律师团将在每周三的下午一点至四点推出热点法律问题与广大博友和网民进行探讨,敬请参与!
  2011年12月30日,文涛拍案律师团首席律师李文涛被全国律师门户网站找法网授予“全国律师网络评选优秀个人”称号,以表彰李文涛律师一年来在网络法律服务方面做出的杰出贡献。2011年,文涛拍案律师团全体律师通过找法网、法律快车、58同城等网络平台,共计为全国各地及海外客户提供了超过3000条的免费法律咨询,既有效地宣传了法律,又无偿地服务了广大百姓,为众多社会弱势人群打开了法律之门!
  广州律师李文涛温馨提醒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已于2011年12月26日星期一由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号迁往广州市天河区明镜路1号(黄埔大道东环高速东侧、桃园西路西侧)。
  2011年12月初,德庆市民何某某专程来到广州委托李文涛律师代理其一起继承纠纷案的上诉案件。该案一审败诉,何某某可能痛失其祖屋。得知李文涛律师成功办理过许多继承纠纷案后,何某某遂慕名到广州找到李文涛律师,要求李文涛律师代理本案的上诉。目前,本案已经在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了上诉手续并于明年初开庭审理。
  广州市民周某某因一起房屋继承案聘请李文涛律师代理其案件。周某某因父母过世之前没有留下遗嘱,而其他法定继承人或者已经死亡但无法取得死亡医学证明,或者无法取得联系,导致其无法正常继承其父母的房屋。为此,通过朋友介绍,周某某找到李文涛律师,介绍了案情。此时,离法定的诉讼时效只剩不到十天!根据案情,李文涛律师迅速制定了可行的继承诉讼方案。目前,该案已经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并将于明年初开庭审理。
  2011年12月23至24日,“文涛拍案”律师团首席律师李文涛出席广东省律师协会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年会。出席本次年会的有广东省律师协会金融法专业委员会三十多名委员。本次年会将对民间借贷的趋势、风险及法律问题展开深入的探讨。
  2011年12月18日,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假座凯旋华美达大酒店举行招聘说明会。2012年5月,本所将乔迁珠江新城利通广场17、18楼办公。迁址扩容后,本所办公面积将超过5000平方米,成为南中国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来自全省各地的100多名律师出席了本次说明会。李文涛律师主持招聘说明会并代表本所作主题发言。
  “文涛拍案”律师团首席律师李文涛荣获为广州市海珠区普法讲师称号
  2011年1月1日,经过层层筛选,李文涛律师被广州市海珠区司法局、广州市海珠区普法办公室聘任为广州市海珠区“六五”普法期间青少年普法讲师,聘任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在聘任期间,李文涛律师将履行普法讲师的神圣使命,力争为广州市海珠区青少年普法做出更多的贡献。
  “文涛拍案”律师团首席律师李文涛为涉嫌诈骗罪的熊某某成功辩护
  2011年11月25日上午,涉嫌诈骗罪的熊某某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告缓刑。当天下午,熊某某便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获释,重新获得了宝贵的自由。
  熊某某因涉嫌诈骗广州市某女士(诈骗金额近15万元,法定刑为3至7年),于2011年6月15日在北京市被刑事拘留,次日押解回广州,被羁押在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熊某某家属为他聘请了二位律师作为其一审辩护人。2011年10月18日,经其狱友的强烈推荐,熊某某坚决辞退了之前聘用的二位辩护律师,并委托李文涛律师作为其唯一辩护人。李文涛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充分了解案情并与熊某某多次沟通后,迅速制定可行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最终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
  接手案件后,李文涛律师仅用了一个月的时间就为熊某某做出成功辩护,使熊某某避免了3至7年的牢狱之灾。对于判决结果,熊某某及其家属都非常满意,庆幸及时地聘用了李文涛律师作为其辩护人!
  “文涛拍案”律师团首席律师李文涛为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洪某某成功辩护
  2011年12月5日下午,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洪某某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告缓刑。当天傍晚,洪某某便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获释,重新获得了宝贵的自由。
  洪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致一人死亡并且逃逸,法定刑为3至7年),于2011年8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刑事拘留,被羁押在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洪某某家属经朋友推荐,委托李文涛律师作为洪某某的一审刑事辩护人。李文涛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充分了解案情并与洪某某多次沟通后,迅速制定可行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最终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
  接手案件后,李文涛律师仅用了三个月的时间就为洪某某做出成功辩护,使洪某某避免了3至7年的牢狱之灾。对于判决结果,洪某某及其家属都非常满意,对李文涛律师出色的辩护工作表达了由衷的谢意!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烈士褒扬条例》已经2011年7月20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已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1年7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7日起实行。
  《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已由国务院于2011年7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1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1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已于2010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2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5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2月3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已于2011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着力解决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于2011年3月16日制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该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2月23日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于2011年2月18日修正,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已于2011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30日施行。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3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和商务部通过,于2011年3月25日公布并施行。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3月25日公布并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1年3月19日签署第594号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1年3月19日签署第595号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已于2011年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22日施行。
   随着中国(珠三角)公司法律顾问网的荣誉上线,网站的线下律师团队—“文涛拍案”律师团的全国统一律师热线【400-688-3169】正式开通。如果您或者您身边的亲朋好友需要咨询法律问题,或者官司缠身,或者需要聘请公司法律顾问,请即刻拨通我们的热线,“文涛拍案”律师团的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规范、诚信、透明的法律服务!
  2011年1月27日,经过一个多月的精心筹备并获得国家工信部批准后,从形式到内容都焕然一新的中国(珠三角)公司法律顾问网荣誉上线。
  2011年1月26日,中国(珠三角)公司法律顾问网线下律师团队—“文涛拍案”律师团首席律师李文涛率另外一名团队律师上门为一当事人订立遗嘱进行了律师见证。由于订立遗嘱的当事人年事已高,不便走动,李文涛律师便亲自上门服务,赢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赞誉。
  2011年1月25日,中国(珠三角)公司法律顾问网线下律师团队—“文涛拍案”律师团首席律师李文涛在本所会议室接待了慕名而来的两位江门市当事人,并就当事人一宗涉及3000多万元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再审事宜发表了初步法律意见。双方就本案的委托代理事宜交流了意见。目前,李文涛律师正组织“文涛拍案”律师团的部分律师紧锣密鼓地研究案件材料和代理方案。
  经过近两年的漫长诉讼,2011年1月17日,由中国(珠三角)公司法律顾问网线下律师团队—“文涛拍案”律师团首席律师李文涛代理的一宗房地产买卖纠纷案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陪同当事人领取了执行款,为当事人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011年1月7日,中国(珠三角)公司法律顾问网线下律师团队—“文涛拍案”律师团首席律师李文涛接受珠海市章女士的委托,担任轰动广州的一宗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犯章某某的二审辩护人。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李文涛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办理了上诉手续,并组织“文涛拍案”律师团的部分律师对二审辩护工作进行精心准备。
  2011年1月14日,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法官学院隆重举行“2010年度工作总结暨事务所发展模式研讨会”。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合伙人李文涛律师主持会议并对本所2010年度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2011年度的工作进行了展望和部署。
  2010年12月23-25日,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中国(珠三角)公司法律顾问网线下律师团队—“文涛拍案”律师团首席律师李文涛出席广东省律师协会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年会,就民间借贷法律问题与与会专家、委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交流。本次年会在风景如画的聚龙湾度假村举行,出席本次年会的专家、委员共计38人。
  2010年10月23-29日,由广州市律师协会主办的“广州市首届律师辩论大赛”在珠江宾馆进行了为期七天的激烈角逐。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合伙人李文涛律师率领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辩论队参加本次辩论大赛并勇夺团体第三名,其中一位辩手(蔡莹律师)荣获十佳辩手称号,一名辩手(余红芳律师)荣获优胜辩手称号,为事务所赢得了荣誉。
  2010年3月28日,历时三天、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广州大学共同主办的“首届两岸四地当地政府解决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学术研讨会”在广州珠江宾馆成功落下帷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中国行政法学学术泰斗应松年教授等一百多人参加本次研讨会,规模大、规格高,是今年来少有的一次部级学术会议。作为本次研讨会协办单位代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合伙人李文涛律师应邀出席本次会议并在会上发言,得到与会领导、专家、学者的一致好评和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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